(一)基本含义
工作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强调敬业,其核心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依纪依规工作,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二)重要意义
《条例》中所指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指党的工作,即党从事的全部活动,除包括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以外,还包括党的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以及处理与外国政党关系的外事工作等。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系修订所新增内容,既是创新之举,丰富了纪律的类型,提升了工作纪律的地位,初步实现了工作纪律的系统化;也是务实之举,有利于让纪律落到实处,促进纪律建设日常化、常态化开展。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有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不紧、不实,一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担当起主体责任、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分管责任,一些纪检部门执纪监督问责不严,致使党的纪律规矩松驰。因此,强调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具有特殊的意义,目的就是提醒与告诫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务必尽职尽责、依纪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真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不得为官不为或为官乱为,不断提高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并取得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成效。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与处分条款
《条例》第十章规定了违反工作纪律的4种行为,即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和党的其他工作纪律等行为。
《条例》涉及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3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