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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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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的主要行为、警示案例与告诫(三)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     来源: 甘肃农业大学纪委    点击:

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形。  

《条例》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9〕1号),《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规定;第八十九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2000年12月27日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从业行为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规定;第九十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中纪发〔2001〕2号)等规定;第九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1998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等规定。  

警示案例12016年5月4日河北省纪委通报,2005年1月,该省辛集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刘建跃筹集资金帮其子成立辛集市德诚门窗有限公司,其中,刘建跃出资70万元,占股63.4%,担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2015年4月,刘建跃退股,给予刘建跃党内警告处分。

警示案例22015年12月1日教育部视频会通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多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给组织报告,违规取酬人民币126.6万元;该校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多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虽然给组织报告了,但没有如实报告,违规取酬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刘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副校长职务;汤谷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两人违规兼职所得被追缴。

警示案例32016年1至2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助理兼轨道与市政监督管理科科长林华强,以及质监总站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陈周与、主任科员施秀美,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兼职并领取补贴。林华强、陈周与、施秀美三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领取的补贴。

警示案例42016年5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巡视员沈毅退休后,先后在省软件协会、省软件测评中心违规兼职取酬,共计16万多元;擅自决定使用省软件协会资金购置2辆车,并占用其中1辆供自己长期使用;违规使用因私护照赴印度参加软件高峰论坛,并在协会报销交通、住宿、会务、保险及出差补贴等费用4.204万元。沈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追缴。

警示案例5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原副主任周亨华,与“老下属”、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兼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2010年至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月,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案例62012年4月6日,华斯股份公司监事吴振山、副总经理贺树峰“不约而同”分别减持了18.365万股、18万股股票,交易金额分别为290.9万元和284.22万元。而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披露一季报,由此,两人的减持行为皆属违规,公司对吴振山、贺树峰分别作出39.3万元和37.62万元的经济处罚。

警示案例72011年3月,浙江省嵊州市某局干部孙某因椎间盘突出向单位办理了长期病假手续。同年11月,在同学俞某邀请并给予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孙某在俞某经营的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兼职,对外宣称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销售业务。2013年10月,孙某病休期满回单位工作后,仍利用休息时间继续在该公司兼职,直至2014年5月被举报才中止兼职。2014年7月14日,孙某在立案前主动将违规在企业兼职2年7个月领取的工资、奖金合计16.6563万元上缴组织;嵊州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警示案例8曾任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文联主席的郭永祥,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白雪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甘肃省人大原副主任陆武成,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家属、亲友和他人谋取利益……这些“大老虎”都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涉嫌受贿罪等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案例92015年11月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福建农林大学原党委副书记翁善波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翁善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告诫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不能将做官和经商两者之间划上等号。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选择从政就不要在从政中发财,选择发财就去合法发财。既然选择当官,就是要立志做大事,而不是做大官,决不能把发财作为从政之道、为官之本,甚至以权谋私。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条例》颁布后有人说,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关于买卖股票问题,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受处分的前提是,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党员和党员干部只要遵守《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将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并定期向组织报告,是完全可以的。  

需要强调的是,党员和党员干部炒股不能做的行为包括七类: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另外有人问:党员干部能否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其实,《条例》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当然,对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即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如果身为党政机关干部或公务员党员,就不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如果身为企事业单位的党员,也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