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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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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主要行为、警示案例与告诫(一)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     来源: 甘肃农业大学纪委    点击:

 

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等情形。 

《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警示案例1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洪金洲搞“家长制、一言堂”,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也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对于市委作出的决定,与他自己想法一致的就执行,不一致的就拖。有一次,凯里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洪金洲对手下人说,对于市委的决策,不想执行的时候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洪金洲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最终这件事情拖得不了了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为了干部人事问题,洪金洲和其他常委常闹矛盾。凡是洪金洲“认可”的人,他都极为“照顾”,如凯里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鹏,在洪金洲推荐下被提拔为凯里市副市长,一上任就大搞权钱交易,随之落马。1997年至2013年,洪金洲连续16年收受贿赂380余次,从最少4000元到最大一笔583万元,共计受贿3900余万元,还有31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因惧怕事情败露,在案发前陆续主动上交5500余万元的“廉政金”。洪金洲一边大肆受贿,一边交巨额“廉政金”,企图掩盖自己的受贿问题。2013年5月11日,刘铁男因严重违纪被中央纪委调查,洪金洲随即被供出。一个月后,洪金洲被查;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警示案例2某县某乡党委委员李某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县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党委书记黄某认为处分过重,在乡党委会议上公开提出,对县委的处分决定不予执行。黄某作为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受到了党纪处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乡党委全体或多数委员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本身又不能纠正,上级党组织可以依照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乡党委予以解散或者改组处理。

警示案例3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中擅自决定,向提供中介服务的某公司支付上亿元“中介费”,虽然该国有企业最终获得了数十亿元的利润,但黄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受到了纪律处分。如果黄某的行为还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则将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

警示案例4某县县委书记张某,平日里作风霸道,经常喜欢擅自拍板决策,使得县委的集体决策大都走了形式。县委门前正对着一条马路,张某嫌车流人流太多,车水马龙,过于吵闹,也有碍观瞻,未征求其他常委意见,也未经集体民主决策,就直接指示有关部门对县委门前地区进行拆迁,将马路改道,修建了一个大型广场,并在广场正中间对着县委大门的方向修建了一座高达20多米的仿古牌坊,耗资1000多万元。因马路改道,车辆需缓慢绕行,经常造成交通拥堵。张某没有经过县委班子集体讨论,擅自使用大额资金搞形象工程,独断专行,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警示案例52005年至2015年,鲁中华担任浙江省绍兴市高新区皋埠镇黄泾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又是市华宏有色铸造厂负责人,在铸造厂租赁经营等村级重大事务处理上,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讨论研究,且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警示案例6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作风独裁,搞一言堂,在担任四川省纪委书记期间,省纪委常委会的议题基本上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2013年12月,李崇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5年11月3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警示案例72016年1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格桑扎西任职期间,在“三重一大”[1]事项决策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各类大小节庆之机,从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收入中发放福利。格桑扎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并追缴违规发放津补贴上缴国库。

警示案例8某市市委考虑到某县委副书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经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谁知,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张某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

警示告诫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中,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一是“四个服从”;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四是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六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行其是。只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创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使党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正确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巩固和发展党的团结和统一;也才能使党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实现正确的政治领导。


[1]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