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纪律
(一)基本含义
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规则。组织纪律强调服从,其核心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在组织纪律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有的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有集中不够、各自为政的问题,把分管领域全搞成自己的领地;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来越多;有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党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领导要靠组织。从一般意义上讲,组织纪律对于统一全党组织、健全组织体系,维护集体领导、树立组织权威,调整党内关系、巩固党的团结,规范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纯洁党员队伍、净化党的组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只有遵循严密的组织纪律,才能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干部与党员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也才能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
(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与处分条款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违反组织纪律的4种行为,即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条例》涉及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九条),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1]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