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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5)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     来源: 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委员会    点击: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的行为有哪些?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哪些股票?

 

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哪些人不准买卖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4、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哪些股票?

 

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5、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多长时间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三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