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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5)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     来源: 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委员会    点击:

 

 

1、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的要进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哪几种?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什么内容?

 

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15日内

 

5、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