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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5)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     来源: 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委员会    点击:

 

 

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3、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怎么处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怎么处理?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干部哪些方面的重要依据?

 

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