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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8)

发布日期:2017-05-27    作者:     来源: 中共甘肃省纪委机关委员会    点击:

 

1、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问责的主体是什么?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3、问责的对象是什么?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4、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等六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5、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检查,通报,改组。  

6、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哪些?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7、问责决定应当由谁做出?  

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8、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还要问责吗?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都应当严肃问责。